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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实施“预告登记”防止楼市跳价现象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08-05 07:59

[摘要]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登记条例》的配套操作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经全面修订后,也同步实施。昨天,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技术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预告登记申请或可单方提出

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正式登记而言的一种预备性房地产登记,是便于当事人取得将来正式登记的优先权而进行的登记行为,其目的是为保护房地产权利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房地产的买卖等物权转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行为,房地产登记以双方申请为原则,登记机构需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方能使房地产登记的合法性得到保证。但在登记实务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但因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无法配合,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申请。

对此,《技术规定》明确,对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权、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在上述情形中,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按照双方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明确约定可以单方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准予预告登记条件更为详细

关于期房预告登记:1、购买期房申请预购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应当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按约定单方申请的,申请人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2、非住宅期房申请转让登记的,申请人一方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另一方应当是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3、期房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当事人;预购人死亡的,应当由预购人的继承人和其他原申请人共同申请;预购人终止的,应当由该预购商品房的承受人和其他原申请人共同申请。

关于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1、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设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商品房预购人;2、申请抵押权转让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且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人;3、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当事人。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预告登记权利人;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预告登记所依据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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