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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实施“预告登记”防止楼市跳价现象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09-08-05 07:59

[摘要]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登记条例》的配套操作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经全面修订后,也同步实施。昨天,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技术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全面修订实施

来源:搜房网 文/张艳

记者今天自上海市房管局获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登记条例》的配套操作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经全面修订后,也同步实施。该《技术规定》中与市民百姓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做出一一介绍。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权利归属“敲定”

据介绍,根据规定,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明确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利归属,保护业主共有房地产权益。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涉及到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等权利归属问题。原《登记条例》由于未作明确规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以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往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另外,开发商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与保留自用的会所、地下室、车库、用于出租的房屋等在初始登记时也未作任何区分,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甚至引起诉讼。

为了保护业主共有房地产权益,经修订的《技术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1、经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载明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方案;2、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共有的房地产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3、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还应提交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同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对上述情形分别记载,对开发企业用于销售和保留自有的分别发证;对业主共有房地产的只记载不发证;对公益性配套设施待明确所有权人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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