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登记条例》的配套操作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经全面修订后,也同步实施。昨天,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技术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时公证手续细化
房地产登记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情形。根据《登记条例》的规定,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由于委托人不到场,委托书上签名的真伪难以判断,仅凭一纸真伪难辨的委托书即予以处分动辄百万、千万价格的房地产,对当事人风险极大。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真实性,《技术规定》明确,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到登记机构办理,确需委托的应当提交有关委托书的公证文书:
(一)自然人处分(转让、抵押)其拥有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
(二)自然人申请注销其本人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因房屋拆迁注销房地产权利的除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三)配偶间变更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
(四)已购公有住房增加同住人为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自然人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和登记证明的;
(六)自然人查阅本人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
在境外公证的,还需依法办理认证、确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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