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最想说的是:「房地产税」这个神圣的税种,不应该被轻易辜负……
何来「不扩大」?
昨天(3月16日)的另一则大新闻是:房地产税今年不扩大试点。不少人为此奔走相告,但是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财政部的这番表态,很可能是一个病句,甚至很可能是一种倒退。
新华社电文是这么写的——
「近日,新华社记者就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问题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电文很短,但是信息量很大。
首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的表态是一个病句。试问今日之中国,有哪个城市已经开始实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一个也没有。既然一个也没有,何来「不扩大」?
你可能会说,上海和重庆不是早就在开征了吗?上海和重庆开征的是「房产税」,不是「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有着本质不同——
●法律依据不同: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依据的是地方规章,「房地产税」依据的是房地产税法(人大尚未完成立法)或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房地产税试点办法(国务院尚未制定并且公布)。
●核心目的不同: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调控楼市,「房地产税」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所以,不能把「房地产税」矮化成「房产税」。
还是那句话:既然目前没有任何城市开始「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何来「不扩大」?
别矮化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这个税种,是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的(当然是论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语境下)。当时,还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
此后的共识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直到2020年12月,现任财政部部长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文章依然是这么强调的:「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2020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09版)
这个原则在2021年10月突然变了:2021年10月23日,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从法治程序上看,这种「授权」当然毫无争议。但我们也要看到,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授权」跑到了「立法」前面。从此以后,「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这个原则基本上就没人提了。
为什么要这么着急?这很可能仍然涉及到那个经典问题:「房地产税」被矮化成了「房产税」——肩负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历史重任的「房地产税」,被矮化成了用于调控楼市的「房产税」。
昨天,财政部表态今年不扩大房地产税试点,仍然是涉嫌把「房地产税」矮化成了「房产税」。
达摩克里斯式的威慑力
「房地产税」有没有调控楼市的作用?当然有。很多人所期待的,通常是「房地产税」开征之后对于房价的抑制作用。但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说,「房地产税」只是在开征初期会带来强烈震感,从中长期来看,对于抑制房价上涨的作用极其有限。
很多人所忽略的是:「房地产税」在开征之前,就已经充分发挥了调控楼市的作用。
必然开征但尚未开征的「房地产税」,犹如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已经在发挥那种强大的威慑作用。
何时重启试点?
那么,「房地产税」何时开征最稳妥?当然还是在人大完成立法之后。
如果要让「房地产税」更加顺滑地开征,当然是在不动产产权到期之后。40年产权(非住宅)或70年产权(住宅)到期之后,产权持有者理论上是要补缴一笔土地出让金的(实际上地方政府很难收到这笔土地出让金),但如果以「房地产税」来取代土地出让金,阻力会少很多很多。
所以,最稳妥的方案是:把「房地产税」作为解决不动产产权到期之后产权存续的一种方案。这样一来,缴纳「房地产税」就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是公民与国家的一份契约——只要你一直缴纳「房地产税」,你的不动产使用权就可以无限期地存续下去,这样既让公民获得「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切身感受,又维护了土地公有制的权威(土地所有权一直是国家的),并且顺便解决了「产权到期之后怎么办」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当然,这是理想模式。如果一定要在不动产产权到期之前就征收「房地产税」,那么还是重拾「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这个原则,即在人大完成立法之后,再开展试点。
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房地产税」甚至可以说是国之根本,牵一发而动全身。但愿「房地产税」这个神圣的税种,不被轻易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