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目前各地冒出的“一成首付”,形式各异,有的楼盘首付“一成首付”,另一成则是由开发商垫付,入住时还清,如深圳梅林关口的“书香门第·上河坊”,售楼人员介绍,“如果已经在该楼盘购买了三套房,第四套房才可以享受首付一成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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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首付相关规定的变迁
1998年,贷款首付不能低于购房款的20%
央行1998年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借款人应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首期付款。
2001年6月,叫停“零首付”
2000年前后,各地楼市都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零首付”。也正是如此,2001年 6月 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正式叫停住房贷款“零首付”。
在该《通知》中,央行要求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要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
而此次叫停“零首付”也被业内看作是防范我国房地产市场信贷风险的得力举措:一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购房者的支付能力,检验其资信状况;二是能约束购房者的交易行为,使其慎重作出购房决策并履行还款义务。
2006年6月,首付不得低于30%
2006年楼市出现房价快速上涨,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稳定住房价格通知》,明确: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商品房也要首付两成。
2008年11月,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宅首付下调到20%
2008年,楼市进入调整期,出现价量齐跌现象,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出台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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