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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钱汇台湾别再搞错大陆所得和海外所得的区别?

超人邦找房2023-03-25 12:39:00来自北京市

最近咨询小编的台湾同胞很多,小编发现大家普遍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以致税务的认知有了极大的差距。以下是二个典型的例子⋯举例周董和吴董的案例跟大家分享。周董早年美国经商、吴董则是当年最先进入大陆的台商,如今二人皆因年事已高,想回台定居,对于处置境外房产的钱如何回台而感到困惑。

先来讲第一种“海外所得”有新台币670万免税额,税率是20%周董表示:「处置美国房产约有350万美金,问了服务理专汇回约要准备多少税金,理专说要缴新台币1,866万的税。」【算式:(10,000万-670万)X20%=1,866万新台币】细问周董房产当年买多少钱,相关买卖文件是否留存?周董表示因年代久远,买多少钱已忘记了,所有的文件早就遗失了。画重点:海外所得课税,是以「所得额」,不是「汇入额」,而且计算海外所得时,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下列规定计算其所得额:不动产按实际成交价格之百分之十二,计算其所得额「也就是说,您不记得当年买进成本,更无法提出当时成交文件,不动产可依实际成交价格12%推计所得额。以新台币1亿元计算,推计所得额为1,200万【算式:10,000万X12%=1,200万)】「所以,核计这笔资金汇回,您要申报的税是106万【算式:(1,200万-670万)X20%=106万)】,而不是1,866万。」

再来说说第二种“大陆所得”无免税额。须纳入综所税申报,税率最高40%周董听完后非常惊讶!在旁的吴董也提出疑问:「我的是先前在大陆经商时用100万人民币买的房,回台前以1,000万人民币卖掉,有人告诉我这900万人民币所得要纳入综所税申报,那还得了,估计也要缴新台币约1440万的税,是这样吗?」补充说明:自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或国家、连同香港及澳门将资金汇回台湾地区内的,才称为海外所得。个人自大陆地区将资金汇回,因涉及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所得税。这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时常被误解的地方。回到吴董的问题「也就是说,若您当时的买进文件都找不到,可以主张以不动产依实际成交价格12%推计所得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计算,推计所得额为新台币480万【算式:1,000万X4X12%=480万)】「所以,假设您的所得净额是480万,核计这笔资金汇回,您要申报的所得税是109万【算式:480万X40%-82.96万=109.04万)】。不用报到1440万。提醒一点:「这是推计所得额,法令有但书,若稽征机关查得实际所得较推计所得额为高,应依查得资料核计之。」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咨询,更多境外人房产出售购汇出境的相关注意事项,可关注超人邦*政策有很强的时效性,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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