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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讲堂:口头承诺是非多,录音证据无处躲

ihaveawish2020-05-15 16:19:15

案情回顾

“鲍先生!放心好了,我保证贷款7折利率,年底前拿到房子,净出手不超过二千一百万……要是有什么问题中介费分文不收,有任何损失,我们承担……”就在业务员小李信誓旦旦的承诺声中,客户鲍先生定下了千万豪宅。

哪知天不随人愿,在后续交易中客户因为资信太差导致贷款审批将近3个月,辗转5、6个银行;加上评估价格远高于预期等,小李之前答应客户的几个条件无一得到满足。

当客户到门店来向小李兴师问罪之时,小李自认为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而坚决不承认。

岂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客户居然将整个居间过程中的谈话加以录音,听着录音中自己那满口的承诺以及客户扬言要追究小李赔偿责任的话音,小李不禁脸色惨白,一阵晕眩。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整个居间交易过程中应当如实汇报相关事实,而为了促成交易做出的承诺也应当依法予以兑现,否则获取报酬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此外,根据居间纠纷司法实践,对中介公司不利的录音证据,被法官采信可能性极大。故本案中,只要客户录音内容被确认属实,中介公司落空之余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操作建议

一、严禁不实承诺。

在以往的案件中,定金爆单类案件是中介公司遭到私下录音的重灾区,建议此类案件在沟通中注意方式方法,不要正面向客户作出不恰当地承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核心的义务即是对交易相关事项的严禁核实,及对交易信息的如实报告。若业务员为了成交,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含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中介公司在居间中的主要义务为报告订约机会,促成签订买卖合同。贷款、过户、交房等相关事宜,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的问题,对该等事项中介公司仅能协助办理,而不能“保证、承诺”是否能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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