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据了解,《若干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的,其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分别对“补偿决定及复议和诉讼”和“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作出规定。(编注:2011年10月19日开始施行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第二,增加不超过30%的价格补贴;第三,对于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第四,对于居住困难户,增加住房保障补贴。)
【征收部门】
补偿报告应告知被征收人
根据《若干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房屋评估鉴定结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用于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属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记录、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法律文书及相关情况说明;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同时将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内容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区县政府】
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理:听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陈述,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制作笔录;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审理终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审理调解,或者经审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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