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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产出嫁女儿告娘家 请求分割房屋获法院支持

国际金融报  2011-09-06 13:28

[摘要] 有句俗语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老张夫妇就依据该逻辑,认为已嫁人的小女儿不能分得家庭房产。出嫁女能否分得家庭共同财产?

有句俗语叫“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老张夫妇就依据该逻辑,认为已嫁人的小女儿不能分得家庭房产。出嫁女能否分得家庭共同财产?

【案件回放】

家住农村的老张与妻子结婚后先后生育了张兰和张芳两姐妹,1979年,老张夫妇、张兰、张芳及老张的老母亲五人共同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经批准后,由老张夫妇出资建造了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及灶间一间。后来该房获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户口人数为他们五人,户主则是老张。

其后,妹妹张芳嫁作人妇,生活重心转向自己的小家庭,姐姐张兰却没有出嫁,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久而久之,老张夫妇就与张芳有了隔阂,经常为了房屋的归属问题与张芳争吵。随着老张的老母亲的去世,双方矛盾更为激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芳遂一纸诉状,将父母及姐姐告上法庭。

法庭上,老张辩称,这幢房屋是夫妻俩出资建造,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已出嫁女儿张芳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张兰一直随父母生活,照顾父母,因此,夫妻俩想把房屋留给张兰。

嘉定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已出嫁的妹妹要求分割房屋、将其中一间房判归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法院认为,这幢房屋并不因为老张夫妇提供了主要资金、购买了主要的建筑材料、承担了主要的建造工作而单纯地被认为是他俩的共同财产。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地位和房屋建筑面积的份额,应将宅基地使用证上所载的五人共同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张英的户口并没有因结婚而迁离,因此其仍享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应当随着该成员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当老张的老母亲去世后,她的宅基地使用权就此消失,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老张夫妇、张兰和张芳四人的共有财产。(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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