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舶来品“炒楼花” |
“炒楼花”,属于舶来品,原为香港楼市用语,因为香港施行期房制度,房屋只要满足预售条件,不需要现房状态便可以发售。上世纪80年代末传到了深圳,指买家在楼盘没落成之前,用花费数量很少的订金,同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订下一套或多套单元,之后转手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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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楼花”与商品房预售 |
商品房预售早出现于香港,1956年香港政府出台了《预售楼花同意书》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楼花预售进行规范管理,其基础是完善的律师执业制度、公示制度以及对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管理。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初期,由于缺少资金,供应量小,国内借鉴香港经验,引入了商品房预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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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品房预售制制度特性 |
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以其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挫去效力的根据。
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对其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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