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政府发布《黄浦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操作细则》,自2025年3月16日起施行。细则明确了风貌保护项目的遴选流程、条件和评审标准,旨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保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黄浦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黄浦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操作细则》,该细则自2025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规定旨在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保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主体能够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进行操作。
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的具体流程
根据细则,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主体遴选将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优先和综合评估。区规划土地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决策及监督实施工作,而区规划资源局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遴选工作,包括方案制定、公告发布、资格审核、组织评审等。
风貌保护项目的申请与评审标准
申请风貌保护项目的申请人需在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商务条件及书面报价等。设计方案的评审重点在于历史风貌保护、建筑形态、交通组织、功能业态和开放空间;商务条件的评审则关注经济实力、运营能力和风貌保护经验。
实施主体的确定与土地供应
评审结束后,区规划资源局将按照遴选方案规定的程序,拟定实施主体候选人,并报区政府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后的实施主体将在黄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区规划资源局还将负责组织实施风貌保护项目的定向挂牌或协议出让工作。
细则的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5日。原黄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黄浦区人民政府的这一新规定,不仅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也确保了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于提升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