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李某与80后张某分手后,因一套在张某名下的商住房产权问题闹上法庭。
李某在2014年购买该房产时,由于外籍身份无购房资格,故将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分手后,李某坚称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要求张某返还房产,遭到拒绝。李某主张他支付了购房款和税费,房产实际权利人是他,要求张某返还124万余元。张某则辩称,房产权利人是她,房产相关费用由她承担,双方之间是赠与法律关系,且房产不存在增值情况。
法院判断,本案需要区分“借名买房”和“赠与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李某无法证明张某是代其持有房产,故不支持李某的主张。同时,双方也无法证明存在赠与关系。最终,经法官劝导,李某与张某达成调解,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需补偿李某60万元。
上海青浦法院建议,民事法律行为应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尤其是高价值房产相关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