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旨在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提升住房租赁服务管理水平。通知要求在上海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后的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主要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已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企业,需要在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后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此外,企业注销、取消经营范围、变更备案信息以及补办备案证书等情况,必须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可以通过企业“法人一证通”等身份认证设备线上提出申请,并上传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或变更的证明材料。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注销或补办手续。对于在上海市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持当地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此外,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可以与住房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批量房源核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该规定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并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