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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情经过
2011年8月1日,购房人张某与出售人徐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人徐某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出售给购房人张某,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2011年11月15日前交房,2011年9月1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出售人徐某承诺在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5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若在前述期限内,被告户口未能迁出的,则每一日,出售人徐某应按照该房地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购房人张某交付赔偿金,直至户口迁出时止。
02
纠纷产生
购房人张某付清房款后,出售人徐某将交易房屋交付了原告,2011年11月4日,交易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在购房人张某名下,但是截至2014年6月17日,出售人徐某未将其户口从交易房屋内迁出。购房人张某一纸诉状,将出售人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出售人徐某支付迁出户口违约金(从2011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17日止,共计907天,每天按照600元计算)计人民币544200元整。
03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购房人张某和出售人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售人徐某迁出户口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购房人张某主张的违约金确实高于实际损失,法院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酌定为50000元。
04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购房人张某迁出户口违约金50000元。
05
法务分析
在上述案例,出售人张某和购房人徐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户口迁出事宜,但是出售人徐某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迁出户口,已经构成违约,购房人依据合同中关于户口迁出约定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依法起诉出售人徐某,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有理有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由于购房人主张的违约金远高于其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法院酌情对违约金作了调整,最终支持了购房人5万元的违约金赔偿要求。
本案例部分节选自(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105)号判决(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