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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2亿被查封资产蹊跷缩水 国金房地产公司接盘成谜

seaki疯小疯 2019-04-19 16:48:37

一宗价值近2亿的资产,在土地价值大幅增值期间却缩水70%,直接导致债权人数千万债权化为泡影。这一蹊跷而又有违常理的事发生在陕西省咸阳市。

“没有钱可供执行了。”吴海杰做梦也没想到,他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的手段轮候查封了价值近2个亿的土地,在经过两年多的艰难诉讼至执行阶段时,土地却以9000多万元的价格抵给了成立不足半年的咸阳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金公司”)。

至此,吴海杰连本带息6800万元的债权血本无归。更令他不解的是,其通过代理律师提出愿以1.5亿收购该宗土地的诉求未被采纳,相反却是以比市场价格低了将近6000万元的价格抵债抵给了国金公司。

“这个结果不但让我血本无归,而且会导致税收流失,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吴海杰对《民生周刊》全媒体记者表示。

高价收购落空

据了解,吴海杰因与吴磊产生债务纠纷,于2017年底向西安市的四个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吴海杰对陕西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澳兴公司)名下的位于咸阳市世纪西路以北的34464平方米(折合51.7亩)住宅用地申请了诉讼保全。后经法院审理,确认吴磊、陕西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应共同偿还吴海杰的债权。

吴海杰告诉《民生周刊》记者,2018年1月,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待涉案土地拍卖后按顺受偿。但2月份被告知,已查封保全的土地竟被咸阳中院裁定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给了国金公司,且抵偿的价款9600余万仅为当时涉案土地市值的一半。

咸阳国金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刚成立,不知为何9家债权执行人均将债权转给了该公司,并在两三个月内便接手了该宗土地,开发14.5万平米商品房,将获利近5亿元。

记者在其售楼处了解到,该宗土地的建设单位为咸阳国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春江花月”,于2018年9月30日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已建成五层,据售楼人员介绍,该楼盘出售均价为10000元/平方米。

吴海杰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30日委托陕西中信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查封土地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2014万元,该评估书有效期为1年。设定在该宗土地上诉讼保全和执行查封的债权人共有7家,涉案资金1.4亿多元,随后,咸阳中院以此为底价进行拍卖。次流拍,第二次以9611.2万元为底价进行了司法拍卖,但两次流拍都未能成交,在2018年2月以物抵债裁定书执行之前,吴海杰向法官提出1.5亿收购该宗土地的诉求,也未被采纳。

“因合法权益受损,所以我当即提出执行异议,并向咸阳中院表示本人愿以1.5亿元购买涉案土地或待重新评估市值后参与司法拍卖,但未被法院采纳。涉案土地也于2018年5月过户至咸阳国金公司名下。至此,我本应得到清偿的合法债权完全化为了泡影。”吴海杰无奈的说。

据悉,西咸新区是中国的第七个新区,2017年1月正式划归西安管理。恰逢2017、2018年房价大幅波动,西咸新区的关注度及房价一路高升。从2017年年初到年底,世纪大道沿线房价涨幅超过60%,附近的土地价值大幅增值。而坐落于咸阳市世纪西路的涉案土地在2018年2月份的实际市值已不止1.6亿元,在实际被执行过户的5月份,其市值更是逼近2亿元。

“咸阳中院所依据的《土地估价报告书》(该土地估价报告书2017年10月25日过期)时效已过期,且该院在涉案土地大幅增值的2018年,拒绝重新评估涉案土地市值和司法拍卖,拒绝当事人吴海杰1.5亿收购该土地的做法令人费解。”吴海杰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缩水70%的资产

吴海杰告诉记者,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公司”)的大股东周某辉(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达99%)与咸阳国金公司的法人周某昌实为叔侄关系,为了保住现已大幅增值的涉案土地不流入他人之手,咸阳国金公司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成为了美迪公司的债权人。叔侄二人联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70%的价款,对涉案土地进行了低价抵债。

这份以物抵债协议,是基于法院主持调解的4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上达成的,这4起案件涉案金额分别为516.2万元、850.29万元、1002.13万元、2000万元,合计为4368.62万元。此金额因不足涉案土地首次评估后的市值,故无法进行以物抵债。周氏叔侄二人为达目的,又在协议中加入了毫无执行依据的其他人的债权,其中有与涉案土地毫无关系的属于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冠群公司)的债权。就这样东拼西凑,凑足了 9000余万元来满足以物抵债的条件。咸阳中院就是以这份拼凑的协议为依据,将涉案土地执行给了国金公司。

“更为荒唐的是,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竟在本案中双方代理,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既做为申请执行人国金公司的代理人,又做为被执行人澳兴公司的代理人。”吴海杰告诉记者。

记者通过天眼查和咸阳中级法院的裁定书以及卷宗了解到,上述现象确实存在。

咸阳中级法院:8个执行案件按序受偿后,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吴海杰受偿,吴海杰提出了执行异议,我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2019年4月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回应本刊记者的采访,回函称:2017年7月,涉及陕西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兴公司)等执行的案件我院有6件,其他法院有2件,我院在执行赵勇与被执行人澳兴公司等借款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澳兴公司名下位于咸阳市世纪西路以北、伍家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咸国用(2012 )007号,土地面积: 34464 平方米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2014 万元,由拍卖公司进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在降价20% 后以9611.2万元进行了第二次抡卖,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部分债权人考虑到再次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可能会造成查封时间靠后的债权人几乎无受偿的可能,而且当事人双方都愿意协商,限度的实现债权。2017年4月起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多次协商,由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公司)收购债权人的债权,程度解决澳兴公司的债务问题,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利益。

经过协商,债权人赵勇(后变更为王英军)、王钊、张文选、恒大公司、西安银行(10.800, -0.07, -0.64%)、鑫源小贷公司分别自愿与美迪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美迪公司受让其对澳兴公司等的债权。

美迪公司与国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美迪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国金公司。2018年1月31日澳兴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召开股东会,确定债权数额,并同意以二次流拍价将上地抵给国金公司。2018年2月1日澳兴公司与国金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自动履行完成交付。

涉及澳兴公司执行案件的我院6件案件和西安市中院的西安银行、碑林区法院执行的鑫源小贷公司共8案一并解决。8件执行案件涉及的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相关税费、执行申请费等之和已经远大于抵债数额。

吴海杰的债权是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而且查封在后。而本案仅西安银行一案抵押优先受偿近6000万元,按照查封顺序逐步受偿( 含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相关税费、执行申请费等)以后,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吴海杰受偿。

吴海杰对我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不服,特委托代理人次到我院,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我院经听证市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吴海杰对驳回其异议申请不服,按照法律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听证后,依法裁定,驳回吴海杰的复议请求,维持我院作出的驳回其异议申请的裁定。

针对吴海杰提出1.5亿收购涉案土地,法院称无证据证明;国金公司称,我公司支出的费用远超吴海杰的1.5亿报价。

针对吴海杰及其代理律师向咸阳中院执行法官提出1.5亿收购涉案土地的申请,咸阳中级法院没有在回函中答复。但是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执复80号执行裁定书中看到,国金公司答辩称:二次流拍后美迪公司与国金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国金公司受让了美迪公司的涉案债权,人民法院也同意了国金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基于以上原因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该协议抵债的基础是二次流拍价,但截至2018年1月31日,债权数额为157815331.65元,以物抵债的澳兴公司债务远超土地评估价12014万元,也已经超过异议人吴海杰所报价1.5亿元。

咸阳中院在该裁定书中认为:异议人所提曾向执行法官提出的1.5亿元收购澳兴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执行法官未同意,因为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中囯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基础理论研究会会长兼秘书长,法学博士朱崇坤认为;

《律师法》禁止律师“双方代理”, 是因为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利益相互冲突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时,不可能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更为重要的立法用意在于严格禁止律师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另一方被代理人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而本案中当事人众多,案件复杂、争议标的特别巨大,出现律师双方代理的情况咸阳中院执行局、陕西高院也没有依法制止,明显不当,为可能的恶意串通提供了条件。

“该案的执行已经结束,涉案拍卖的土地已经抵给国金公司开发使用并开始售卖,但案件背后的故事远没有结束。”吴海杰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真相是不会被雪藏的。

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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