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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民经中介牵线买“内部房源” 33万打了水漂

解放日报  2017-04-07 10:07

[摘要] 通过“关系”花了30多万元总算如愿拿到确认单的何女士,却发现自己其实是遭遇骗子,重金打了“水漂”。由于提供假订房确认单的骗子在受到刑事处罚后无力退赃,何女士将房产中介告上法庭索赔。

通过“关系”花了30多万元总算如愿拿到确认单的何女士,却发现自己其实是遭遇骗子,重金打了“水漂”。由于提供假订房确认单的骗子在受到刑事处罚后无力退赃,何女士将房产中介告上法庭索赔。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审理了一起买房人由中介牵线购买“内部房源”的案件。在这起混杂着刑事责任、中介和买房者本人过错的案件中,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判决中介返还3万元、意向金10万元,并按责任比例赔偿何女士10万元。

33万元换来一张假确认单

2012年10月,何女士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即“中介”)购买某热销楼盘的商品房。经中介联系介绍,尤某以帮忙认购该楼盘“内部房源”为名,收取了何女士10万元购房意向金。此后,中介通知何女士前往门店领取订房确认单,何女士当场向中介支付了3万元,向尤某支付了20万元办事费。2013年5月,何女士发现该订房确认单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尤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个人财产,但其银行卡上余额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尤某相应刑期,认定其诈骗何女士30万元,并责令尤某退赔。此时尤某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未能退赔赃款。之后,何女士向中介索赔,但中介只同意返还3万元。何女士于2016年2月将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20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自愿返还应予以准许,但何女士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和办事费均由尤某收取,且另案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由罪犯退赔,退赔部分也未移送执行,何女士直接要求中介赔偿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中介返还3万元,驳回何女士其他诉请。拿到这份判决书后,何女士不服,遂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中介有重大过失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对于10万元意向金,虽于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了尤某的刑事退赃义务,但中介作为连带安全保证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返还义务。

对于何女士支付20万元办事费遭受的损失,鉴于中介作为一家专业机构,面对尤某提供的虚假《客户订房确认单》,理应具备比普通购房者更高的鉴别意识与能力,但其在未经核查程序的情况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报酬,严重违反居间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对于尤某欺诈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过失责任。何女士本人意欲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涉案小区的购房资格,自身也存在过错。在综合衡量中介与何女士在损失形成中的过错,法院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据此,上海一中法院改判中介向何女士返还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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