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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事项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新闻晨报  2016-07-01 09:08

[摘要] 为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各类“奇葩证明”的问题,日前,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

为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各类“奇葩证明”的问题,日前,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做好意见出台后的贯彻执行工作将提出相应要求: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在“调查征集”栏目查阅该两个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5种方式反馈意见:

① 向专用电子邮箱(za-gljzm@mps.gov.cn)发送邮件;

② 在公安部官方“头条号”(“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链接下留言;

③ 向“公安部”官方微博发送私信或留言;

④ 在“公安部”微信公众账号相关链接下留言;

⑤ 来信(请在信封醒目处注明“证明意见”),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

征求意见截止2016年7月15日。

20类事项不再开证明

●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公民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9类事项可开具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9类事项,如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注销户口、捡拾弃婴(儿童),因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店需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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