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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办证承诺没兑现 业主无法拿到房产证

光明网  2016-04-21 13:10

[摘要] “我们的房子买了7年了,到现在依然没有拿到房产证。”4月19日,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则“失联”了,早就不见了踪影。

“我们的房子买了7年了,到现在依然没有拿到房产证。”4月19日,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则“失联”了,早就不见了踪影。

据了解,李女士所住小区位于解放路和滨河路交会处附近,于2008年9月开盘。由于地段不错、价格实惠,迅速吸引了大量购房者。开发商先后与众业主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买卖双方对交房时间及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进行了约定。然而,随着时间的临近,开发商办证的承诺却迟迟没有兑现。

“合同约定,交房后180天内办理房产证,而我们是在2009年8月就交付入住了,可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李女士说,7年来众多业主为办理房产证的事东奔西跑,早期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来就干脆找不到人了,房产证至今没有音讯,违约赔偿金更是遥遥无期。

根据业主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与开发商某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对方解释称,当初综合验收时个别验收项不合格,导致办证手续不齐全。至于房产证办理进度以及赔偿金等问题,对方以不是其负责范围为由挂断了电话。

对此,记者咨询了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房产证的办理时间,既然有约定,开发商就应承担责任。即使合同对房产证办理时限无约定,开发商一般情况下也应在交房后的90日内把房产证办理好。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按时办理房产证开发商的义务,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留意是否有相关条款的约定。一旦开发商延迟办证,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违约索赔,损失金额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则按照购房款参照银行利息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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