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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按家庭计征,个税为什么不行?

东方早报  2015-08-07 09:34

[摘要] 东方评论

东方评论

早报特约评论员 聂日明

近日,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人大的立法规划。既然房产税开征很可能已无法避免,那么,让我们把关注的重点转向征税模式,包括税基、征税范围税率等。

结合政府和潜在纳税人双方的利益,房地产税设计至少要满足两个前提:

,新设的税种规模“足够大”,抵销其他房地产业流转性税收取消带来的财政减收(当然,还得防止“增一税而不减其他税”的问题,7月15日本报东方评论栏目已对此有过讨论);

第二,新税种对个人、家庭造成的负担不能太大,避免激起纳税人情绪反弹,影响社会稳定。更何况房地产税直接税——直接从纳税人口袋里掏,还不像“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在绝大多数城市社区连物业费的交纳都很困难的现状下,如果房地产税设计不当,征收效果也很有可能不理想,影响税法的严肃性。

首先,要考虑大量低收入家庭较难承担高额的新增税种。据入选中组部“千人计划”的海归学者甘犁教授的统计,中国家庭自有住房拥有率高达89.68%。在上海(楼盘)内环、北京(楼盘)五环以内,一套房子一般起码要300万元,按现行房产税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税基为房产评估价的七成,如果以1.2%的税率计算,合计一年需缴税2.52万元,合每月2100元,相当于上海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四成。因此,1980年代已经有的房地产税,如今向个人住宅“延伸征收”时,必须有大量的免征、豁免政策。

房地产税的豁免、免征政策也是税制设计的大困难。按套数核定豁免是简单的思路:首套房免税,第二套及以上起征。这是过去几年房地产“限购令”的主要思路。按套数计征,识别相对容易,便于税收部门核定、操作。然而,过去限购令政实施中,城市家庭大量出现离婚、分户,以此规避限制。上海、北京等地离婚和复婚率同比增速迅速提高。以套数核定房地产税豁免,也会出现这个现象。免征套房的税收,还会促使纳税人倾向购买、持有大面积的房子、市中心的高价房子。

为了解决按套计征的缺陷,有人提出免征特定人均面积房地产的思路。据澎湃新闻报道,人均免征60平方米的标准为“内部主流意见”,即不管家庭(或个人)有多少套房,扣除一定的人均面积后再征税。这时,家庭也没有必要用离婚、分户来规制税收。但从政府角度来看,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过高,三口之家的免征房产高达180平方米,税收恐不及预期。

此外,人均60平方米的“数砖头”的征收标准,没有解决居民倾向持有高价房、大房子、市中心的房子的问题,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马太效应”会持续,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会进一步低迷,人们更倾向涌入大城市及市中心。所以,“豁免特定总价的房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但这又带来新的弊端。一些多年在市区持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他们房产价值高,但收入低,为了少交税,他们将不得不把房子换到郊区住,这在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

总之,房地产税的征收标准存在“三难”:按套数征,引发离婚潮;按人均面积征,引导大家在市中心持有高价房;按房价实行一定的豁免,又会把市中心的低收入群体逼向郊区。

后,以家庭为单位计征房地产税,将挑战税收部门的征税能力。多年来,社会舆论一直呼吁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一直没有得到财税部门的响应。如若政府真有能力以家庭为单位计征房地产税,那么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也应该实现立法。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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