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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当作违章建筑拆除 未报建拆迁遭遇零补偿

法制日报  2015-05-10 15:02

[摘要] 15年前,海南省东方市村民谭小芳家自建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拆除,政府未给予安置补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方市政府强拆于法有据,但仍应当对谭小芳家进行补偿安置。

15年前,海南省东方市村民谭小芳家自建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拆除,政府未给予安置补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方市政府强拆于法有据,但仍应当对谭小芳家进行补偿安置。

2000年12月,因八所渔港扩建需要,东方市政府强制拆除了谭小芳家位于该市原八所镇前哨路西边的房屋,未给予补偿安置。2002年11月,谭小芳丈夫黄炳坤向东方市政府提出赔偿请求,东方市政府答复称不予赔偿,但同意给予10812元补助。黄炳坤及谭小芳不服,向相关部门申诉,但一直未得到补偿安置。后谭小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6万余元。

谭小芳诉称,1981年黄炳坤取得原东方县八所镇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东方县八所城市私人建房用地证明书》,拥有231平方米土地合法使用权。同年,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154平方米瓦房。2000年10月24日,东方市政府以建设渔港为名,将不在渔港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列入拆迁对象,随后,趁他们家里没人,强行用推土机将涉案房屋拆除,给她的家庭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东方市政府则辩称,黄炳坤是于1981年取得建房用地证明书,但该证明书明确告知六个月内不使用土地者,此证作废。黄炳坤取得证明书后一直未报建建房,其持有的证明书已作废,土地另行安排。1999年,政府决定征地时,黄炳坤所建房屋属非法占地及违章建筑,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

海南二中院一审后认为,政府强拆行为合法,但仍需向谭小芳家作出补偿。在法官调解下,东方市政府同意一次性给谭小芳补偿现金47万元,并安置一套廉租房。至此,这起长达15年的历史积案得以圆满化解。

■以案释法

历史遗留土地房屋被拆应补偿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属于历史遗留土地被拆迁征用补偿问题。谭小芳的丈夫黄炳坤于1981年4月8日取得《建房用地证明书》,并在该地上修建房屋并事实居住,其对涉案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东方市城建局将谭小芳的房屋划归拆迁范围,在谭小芳未拆迁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东方市政府关于黄炳坤取得《建房用地证明书》后一直没有报建建房,其持有的证明书已作废,被强拆的房屋属非法占地及违章建筑,故不予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表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是解决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方法。在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中,应着力解决好群众诉求,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超出政策法规界限或者不能一时解决的,也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努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同时,对于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加大帮扶力度,给予更多关爱,确保群众生活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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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田阿婆将自己的女儿一家三口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安置的房屋和征收(拆迁)补偿款。

田阿婆住的房屋是其本人单位分的公房,承租人是田阿婆。女儿一家三口也曾搬进来住过一阵。之后,女儿和女婿在外面自己出钱买了商品房,搬出了这套公房。后来,这套公房遇征收,田阿婆作为老党员,批就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可女儿知道田阿婆签订后非常生气,认为田阿婆没有和自己商量就擅自签订了协议。为了阻挠征收的进行,一家三口还住到了被征收的房屋里。

征收单位知道这一情况后,就停止向田阿婆发放征收补偿款和提供征收安置房屋,告知田阿婆说是因为家里有纠纷,导致田阿婆没有交付房屋,所以只能等田阿婆交付房屋后再发放征收补偿款和提供安置房屋。这就是田阿婆起诉女儿一家三口的原因。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田阿婆的女儿一家三口提出她们的户口都在这套被征收房屋处的,属于同住人,都是安置对象,拆迁没有经过她们同意,征收单位与田阿婆所签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而且所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只有四分之一是田阿婆的,剩余四分之三都是女儿一家三口的。本案中,签订协议的主体之一是公有房屋的承租人田阿婆,这是租用公房凭证中列明的,被告以协议未经她们同意而无效的辩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

 

被告田阿婆女儿一家三口所提出的她们一家三口都是安置对象,故田阿婆只能得四分之一的征收(拆迁)利益也是与法相悖的。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解答明确,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拆迁时,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田阿婆的女婿因在他处有过单位的福利分房,故不属于同住人,不是安置对象,不应取得补偿利益。

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解答还规定,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本案中,田阿婆的外孙女还未出生,故该房屋的来源与田阿婆的外孙女无关。综上所述,田阿婆取得的征收利益不应只是被告认为的四分之一。

经过庭审,终被告也选择接受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以母女两人握手言和调解结案付出。考虑到田阿婆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我们免去了田阿婆2万元的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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