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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闺蜜"因房产对簿公堂 以房屋登记为准宣判

解放日报  2014-05-09 06:29

[摘要] 2006年11月中旬,袁先生通过拍卖,以120万元成交价取得陕西北路上一处50多平方米的房。不料,2013年7月,何女士诉至静安区法院,称这套房屋其实为她所有。

本来是亲密的“男女闺蜜”,却因一套房产对簿公堂。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何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6年11月中旬,袁先生通过拍卖,以120万元成交价取得陕西北路上一处50多平方米的房。不料,2013年7月,何女士诉至静安区法院,称这套房屋其实为她所有。

何女士诉称,当时考虑到自己是境外身份,故在拍卖前与袁先生联系,由其出面代为举牌竞拍。拍得房屋后,由她支付房屋拍卖款及手续费,但房屋登记在袁先生名下。不料,2013年6月,何女士得知袁先生欲将此房出售。

同时,何女士提供了几份证据,包括银行个人额度提款申请、房地产登记证等,以证明是她每个月将钱款划账给袁先生用以还贷等情况。

袁先生辩称,何女士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证系复印件,自己不予确认。身为境外人士,已在上海购套住房的何女士要求对涉案房屋确权也违反了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何女士提供的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系争房屋登记在袁先生名下,应推定为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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