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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争房产状告房管局 行政诉讼前应对房屋确权

法制日报  2013-09-16 00:30

[摘要] 李丽和李花两姐妹在海南省海口市老干所楼里长大,父亲李秋云在政府机关任职。2003年12月,李秋云和妻子吴氏与女儿李花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由李秋云将老干所里所住房屋以33851元的价格转让给李花。

李丽和李花两姐妹在海南省海口市老干所楼里长大,父亲李秋云在政府机关任职。2003年12月,李秋云和妻子吴氏与女儿李花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由李秋云将老干所里所住房屋以33851元的价格转让给李花。2004年3月,李花缴纳相关税费后,海口市住建局为李花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重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

2004年6月,李秋云因病去世,妻子吴氏于2010年去世。李丽和李花处理完母亲的后事后,便与家庭其他成员协商处理父母遗留的房产,直到此时,李丽才得知父母的房产早已转移登记到妹妹李花名下。李丽申请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李花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房地产转让申请表上的“李秋云”签名均不是其父亲本人所写笔迹。李丽认为妹妹李花采用欺骗手段,伪造父亲签名并骗取母亲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签名,将父母的房产过户至名下,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协商无果,李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海口市住建局并不能证明父亲李秋云到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也没有证据证明李秋云委托代理人到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事宜,因此要求法院撤销海口市住建局为李花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海口市住建局辩称,2003年12月,李秋云夫妻与李花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由李秋云将房屋转让给李花,并向住建局申请办理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经审查,该房屋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根据相关规定,2004年3月,海口市住建局给李花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合法合理。

李花则称,李丽对父亲的笔迹提出鉴定申请,但由于父亲已经去世,无法核实其真实笔迹,而李丽又不能提供各方无异议的父亲李秋云的笔迹样本进行比对,因此无法进行合法有效的鉴定。李花认为自己与父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丽的起诉。

■以案释法

行政诉讼前应对房屋确权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李丽应当先解决民事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争议房屋产权进行确权,但李丽在原审法院限定的时间内并未提起民事诉讼。李丽在没有对房屋产权进行确权的前提下,便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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