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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卖房隐瞒凶宅信息 一审判决撤销买卖合同

解放日报  2012-09-06 07:23

[摘要] 一年前买入的房子竟是“凶宅”,要求“退房”不成,买主一纸诉状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卖主隐瞒了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撤销了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判决卖主返还房款91万元,承担中介费及房产交易手续费等损失8220元。

一年前买入的房子竟是“凶宅”,要求“退房”不成,买主一纸诉状将卖主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卖主隐瞒了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撤销了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判决卖主返还房款91万元,承担中介费及房产交易手续费等损失8220元。

2010年12月27日,曾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向范先生购买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总交易款91万元。2011年2月16日,该房屋的产权经核准登记于曾先生夫妇名下。经邻居好心提醒,曾先生得知购买的房屋内曾发生过恶性凶杀案件。经核实,2010年7月23日,案外人孙某曾在租借的该房屋内与其母亲与弟弟发生矛盾,孙某将其母亲及弟弟残忍杀害。

“杀过人的房子,我们哪敢住啊!”今年4月,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曾先生夫妇认为,范先生明知其所有的房屋已成凶宅,具有重大瑕疵,其价值因购买者的忌讳而大大贬值,他却在凶杀案发生后不长时间,委托远离该房屋的中介挂牌出售,且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的凶杀事件,诱使自己花91万元向其购买该房屋。

范先生夫妇则辩称,曾先生从看房到购房长达一年多,且曾先生也一直在系争房屋的小区里租房居住,他们应知道系争房屋内死过人。

法院认为,房屋内如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因人们普遍对凶杀事件的恐惧心理及对曾经发生过凶杀案件房屋的忌讳心态,房屋的价值会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会因此受到影响。范先生明知系争房屋内发生过凶杀事件,但其未举证证明在出售前已告知了对方,对买方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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