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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房意向金如何使用 看看专业律师怎么说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23 17:23

[摘要] 上海购房意向金可以退吗?其实购房意向金的并不是法律概念,但具有合同约束力,只要售房人同意购房意向书中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意向金就不能退。具体上海购房意向金的作用是什么?小编带您去看看专业律师对上海购房意向金的解释。

上海购房意向金可以退吗?其实购房意向金的并不是法律概念,但具有合同约束力,只要售房人同意购房意向书中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意向金就不能退。具体上海购房意向金的作用是什么?小编带您去看看专业律师对上海购房意向金的解释。

以下是一位律师的看法。所谓的购房意向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个名词,早先在上海某连锁房产经纪公司创设的中介操作模式中出现,现已经在各地二手房中介市场流行。

关于意向金的条款通常这样组成:

1)乙方(即购房人)为表示对丙方(中介)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元;

2)如甲方(即售房人)接受本协议之条件,则乙方同意将本意向金作为购房定金;

3)在××期间,乙方不得收回意向金,在此期间,甲方无法接受本协议房屋买卖条件的,退回意向金。

由此可见,购房意向金尽管名称为“意向”金,实际上它对购房人而言,绝不仅仅是意向,而具有合同约束力,只要售房人同意购房意向书中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意向金就不能退,购房意向就不能反悔;而且,在意向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即便售房人还未表态,意向金也不能退;只有在售房人不同意以此条件出售的情形下,意向金才可退回。因此,意向金这个称呼对购房人而言,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它绝不是通常理解的“意向”金,而是“准定金”,一旦支付意向金,其购房与否的主动权就不在买方一方。故,购房人在签了购房意向书、支付意向金后,除非有特别约定,在售房人没有表示不卖的前提下,购房人无权要求退回意向金。

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定金合同是中国房地产业的一个特有现象,签订了定金合同就是给消费者的脖子上上了一个小套,而收取了定金则将这个小套紧了紧,不退定金就是把这个小套拉了拉使消费者不得不低头,很多消费者不是为了房屋而购房,而是为了不使定金浪费而购房。

这一条本来是想说,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应当退还定金,但是又觉得这样写好象太对不起开发商的良苦用心,所以又写了“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那么,怎么叫做“一方原因呢”?怎么又叫“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呢?消费者去了现场双方没有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性建议,是不是就是未能订立合同呢?此时是哪一方的原因呢?

司法解释是对现有的司法审判中可能出现模棱两可的结果进行排除,将条件与结果进行确定,而一条司法解释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它不能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定金合同争议,也就是说无法使消费者摆脱那个脖子上的小套。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这一条解释规定,这一条是比较危险的,相当于确认了定金合同向买卖合同的转化条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减少纠纷的,但是我想这一条则是相反的,它增加了纠纷。

我们一般将定金合同称为预合同,而将买卖合同称为本合同,预合同实际上是给双方一个退出的机会,使大家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及时解除或者中止本来设想的交易行为,所以各国都规定了预合同解除的内容,严格限制将预合同认定为本合同的条件,但是这一条里我们看不到这种法律思想,很遗憾。

根据2012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出售方收取“认购金”“订购金”“意向金”等好像变得“有法可依”了,对此,买受人应更注意了,不过,同样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如果不可归结为任何一方原因,如无法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认购金”“订购金”“意向金”是要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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