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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卖房后不履行离婚协议 女方索要房款今获支持

新民晚报  作者:江跃中 韩根南  2012-04-09 15:32

[摘要] 原居住在本市共和新路上的陈军王莉夫妇(化名),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和新路房屋出售后陈军得60%,王莉得40%,然而,陈军将房屋出售后未完全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被王莉告上法庭。

原居住在本市共和新路上的陈军王莉夫妇(化名),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和新路房屋出售后陈军得60%,王莉得40%,然而,陈军将房屋出售后未完全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被王莉告上法庭。今天上午10时30分,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军一次性支付王莉人民币257946.16元。

去年6月6日,陈军和王莉协议离婚。离婚当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位于共和新路一套产权房,已出售所得房产款男方得60%,女方得40%。”同年6月14日,王莉、陈军与案外人顾某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共和新路房屋出售,转让价款为133980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陈军。陈军自双方协议离婚后,先后转账支付王莉售房款26万元。因双方对是否仍需支付余下的售房款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审理中,王莉说,同意在售房总价中扣除对方支付的2003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房屋租金10417.60元、为购买产权支付的价款20882元、转让房屋的手续费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3635元。

陈军表示,除上述离婚协议外,双方还自行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对家庭财产、债务及房产作了明确分割,对方持40%,自己持60%,故双方约定的分割比例是针对家庭全部财产,而非指房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于法有据。而被告认为,原告处的存款及金银首饰可与被告尚未支付的房款相抵,但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财产及双方曾有过房款可与其他财产折抵的协议,故对被告上述意见,难以采信,待被告提供相关证据后另行解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离婚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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