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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出台意见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法律保障

金融时报  2011-12-01 10:45

[摘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法制环境,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金融交易风险,促进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法制环境,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金融交易风险,促进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出席新闻发布会。

据天津高院副院长张勉介绍,《指导意见》是天津高院结合市政府金融服务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员会、银监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签署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审判工作实际而颁布实施的,旨在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天津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在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中,统一法律适用原则,正确处理案件。

崔津渡表示,近年来,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利用先行先试政策优势,支持和引导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发展,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使融资租赁业发展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间接融资方式,初步形成天津融资租赁业的聚集效应和比较优势。

崔津渡强调,融资租赁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在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诸多因素中,融资租赁物权保护是主要瓶颈之一。因此,租赁物权保护问题成为租赁业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要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有效防范金融业务风险,就要不断完善登记制度,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指导意见》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提升天津市融资租赁业政策环境,吸引各类租赁机构来津发展,推动融资租赁业有序、快捷、健康发展,为融资租赁司法政策的制定积累有益经验。

据了解,《指导意见》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应当依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公示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通知》中所列机构范围内的善意第三人;《通知》中所列各机构在办理动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当依照《通知》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所涉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未依照前款规定查询的,在该标的物的出租人主张权利时,《通知》中所列各机构作为第三人以未查询、不知标的物是租赁物为由抗辩,应当推定该第三人在受让该租赁物或以该租赁物设定抵押权、质权等权利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而不构成善意。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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