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来,笔者发现,在网络论坛上,常有国土资源基层执法人员对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地类认定有所争执:有的认为应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类为依据,有的认为应以调查中群众口述的笔录地类为依据……事实上,案件查处地类认定有章可循。
近来,笔者发现,在网络论坛上,常有国土资源基层执法人员对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的地类认定有所争执:有的认为应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类为依据,有的认为应以调查中群众口述的笔录地类为依据……事实上,案件查处地类认定有章可循。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地类,不可随意作为查处的地类依据。否则易引发借变更调查之名,行违法用地或规避、减轻处罚之实的现象。而在调查中根据群众口述笔录确定的地类,也不能作为案件查处地类认定的依据,但可作为充分核实违法用地地类的重要补充。
作为案件查处的原始基准地类,只能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的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件所确认的地类。作为案件查处的违法地类,只能是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地调查认定违法现状占地的用途地类。而查处认定违法用地地类是否符合规划的依据,只能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地类。
耕地地类性质的认定,不仅对案件查处标准有很大影响,而且对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证据固定”十分重要。对此,要深入现场,实地对照上报备案的图件,以基本农田保护图确定的耕地地类性质为基准,仔细核对,勘测定界,认定查处,而不能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的基本农田区为依据,毕竟规划区不代表实际划定的基本农田。否则,土地案件查处的证据,就难以固定,案件的准确率也将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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