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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居住房屋租赁办法"十一"施行 分割搭建出租即为群租

新民网  作者:朱正炎  2011-07-13 16:38

[摘要] 从7月13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群租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强调不得分割搭建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7月13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新的居住租赁管理办法。新民网记者朱正炎现场回传

从7月13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群租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出租单位”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强调不得分割搭建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针对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暴露出的群租问题所带来的众多问题,在新的房屋租赁《办法》中给予了群租明确的认定标准。其中包括,明确了“出租单位”,即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出租单位,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居住。

也就是说,目前社会上颇为流行的将原先房型进行改造、分隔成多个隔间进行出租的办法,将被明确认定为群租行为,而无论隔间面积多少、是否配套厨卫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租用作单位集体宿舍。

除了对于群租做出明确规定外,《办法》还在租金调整、保证金收取等保护承租人利益、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对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增添了罚款手段,即,未按规定登记备案并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个人将处于1000元至1万元罚款;经由经纪机构代办,则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办法》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和传统公有住房租赁(不包括转租行为)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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