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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居住权不能继承

解放日报  2011-05-05 07:43

[摘要] 市政府厅日前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本市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发生病故死亡等变化后的申请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首次明确经适房居住权不得继承。

市政府厅日前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本市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发生病故死亡等变化后的申请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首次明确经适房居住权不得继承。

《意见》明确,如果经适房产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如果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则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可分得经适房回购或转让后按产权比例分割后的价款。也就是说,如果只有老人一人名义申请登记购买经适房,老人去世后,其子女不能享受该房屋的居住权利,只能将房屋出售折现后,继承现金遗产。

在申请流程上,申请家庭成员如果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但在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该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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