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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规转嫁租客新负担 租房的人你伤不起

东方早报  作者:沈彬  2011-04-13 09:48

[摘要] 4月1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办法》有三项目标:一是合理分配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诸如房租一年只涨一次,对押金数额做出限制;二是治理群租;三是规范中介行业。

4月11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办法》有三项目标:一是合理分配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诸如房租一年只涨一次,对押金数额做出限制;二是治理群租;三是规范中介行业。

首先看群租问题。租房是很多新上海人绕不开的选择。随着房价飙升,不仅低收入人群,连工作还算体面的小白领,也难以负担起一套房子的租金,于是有了“合租”,又衍生出了“群租”:一套商品房被三夹板、石膏板分隔成多个小隔间后,分租给了几户、十几户人家。这是市场经济下的“自发秩序”使然,有其自身合理性。

但群租有外部性,所以需要政府规范。如空间拥挤、电线乱拉,导致消防、治安、卫生的严重隐患。房屋原本供家庭使用,如今成了集体宿舍,光是几十个人轮流洗澡,卫生间就伤不起,会渗水、阻塞,由此会产生一系列邻里纠纷。近几年,上海曾组织多起针对“群租房”的专项整治,但效果不大,也难以巩固。从执法者角度说,主要是“无法可依”,要求二房东拆掉私建隔断、清理群租,缺乏明确法律授权。于是《办法》应运而生,其中第8条、第9条规定:不得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而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三口之家至少租住12平方米。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这个规定,先由政府部门责令整改,不改将被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这个规定与去年12月国家城建部公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脉相承,旨在授权政府整治群租。政府部门如此规定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群租有其自身的市场逻辑,未必会因为“整治”而消失。

解放前,上海因为房价飞涨,也曾出现与如今群租状况相似的“七十二家房客”。1931年上海市政府也曾发布限租令:单幢房屋不得超过3户;双幢不得超过5户;晒台、厨房不得改作住舍。这两个跨越几十年的规定如此惊人相似。但历史的教训显示,当年这种“限租令”,在飙升的高房价面前败下阵来。

没有人愿意住在冰箱那么大的群租房里;但居沪不易,飙升的房价让人承受不起,只好放下拥有自己的房子的梦想,转为租房,再落到合租,最后在逼仄的群租隔间里安放人生。政府需要做的是提供保障性住宅,缓解民生之痛。在一时难以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下,也应注重政府规范的可行性,事实是很多人只租得起群租房,他们怎么办?政府应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将群租界定为违法,是简单的,难的是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此外,《办法》中也希望以政府力量规范房屋租赁程序,比如要求所有租赁当事人都必须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甚至逐步实行租赁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这固然方便了政府管理,但租客面临的问题也很现实,合同要备案,房东就要缴纳相当于租金5%的税费,这笔钱会转嫁到租客头上——本来就是因为买不起房子才租房,如果租金又要涨,饱受高房价煎熬的公众很难想得通。

房屋租赁市场当然需要规范,但新规不仅要为政府管理提供授权,更应设身处地考虑租客的种种困难,新规不能成为新负担。

标签: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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