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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部门联合释疑 房产拆迁购房免征房产税

东方早报  作者:周祺瑾 实习生 王渊  2011-02-17 07:41

[摘要]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上海房产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部分细节问题进行了解答。其首次明确,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上海房产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部分细节问题进行了解答。其首次明确,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1月28日出台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六类免征情况,规定了六类税收减免情况:

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住房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住房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以及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

明确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是对此前税收减免情况的一种补充。

此外,相关部门在解答中还指出,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上海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某位知情人士透露,在房产税征收中,还有不少细节问题,针对一些疑惑较多的具有普遍性问题,如果需要,有关部门后续也会视情况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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