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哪些行为构成欺诈?
一是在销售现房时,将不合格房屋冒充合格甚至是优质房屋进行销售;
二是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面积,以图暴利;
三是一般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
四是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商品;
五是虚标价格、清算价格等价格欺诈进行销售的;
六是故意隐瞒开发企业真实身份,或者以其他开发企业名义进行销售的;
七是以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的;
八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住宅进行不实宣传的;
如发生以下五种情况之一,房屋的购买人可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在未通知购房者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三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是故意隐瞒已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是故意隐瞒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正在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已经被第三人出售的事实;
上述观点的法理基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的,应按约定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的,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时,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实际上,商品房销售欺诈主要存在于预售阶段,目前商品房预售模式盛行,购房者购买的都是期房。由于在支付了房款后还需要等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很多客观因素作为购买人的我们实在是无法事事把握,同时在期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在购房时所获得的信息又非常少,大部分都是通过开发商的宣传、介绍才能选择的,而且开发商都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因此开发商很容易因信息不对称而被骗,损害了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