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土神网>  正文

手机看新闻

【政策】重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发布,2月1日起施行

土神网2018-01-13 02:42:25

更多精彩内容,点击土神网关注我们

【土神频道-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条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2015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以下简称“22号令”)的部分条款。2016年2月、2017年11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内容包括将第十三条原条款中关于“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登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对22号令作出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变化

相比22号令,《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简化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三)适应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到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属期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为使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期与按季申报相适应,《办法》补充了按季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办法》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办法》中明确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是:“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其中,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明确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后,受理人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果信息一致,视为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登记。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报内容不齐全视为不符合填列要求,应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税务登记信息或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告知方式为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

(四)明确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中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五)明确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相比22号令,《办法》中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转自:税务大讲堂

声明:版权归文章原创作者所有如转载涉侵权请在微信平台留言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非常感谢

-------------------

【住宅用地】江苏镇江稀缺30多亩住宅用地项目分享(ZJZL-288)

【工厂】上海金山230亩6w多平稀缺104板块厂房分享(JSDQF-288)

【住宅】上海浦东新区50多亩住宅用地分享(PDHDH-283)

【牧场】澳大利亚稀缺65万多亩超级畜牧业大牧场打包出售分享(ADLYSYM-284)

【厂房】江苏苏州稀缺50亩3.2w多平厂房项目分享(SZCZQ-285)

【办公楼】上海闸北1000多平稀缺办公楼层分享(ZBJZY-239)

【综合体】上海浦东核心地段10多w平商办综合体项目分享(PDCSF-261)

【写字楼】上海浦东陆家嘴中心1500多平办公楼层分享(PDZYS-257)

【商住】上海嘉定近200亩稀缺商住项目分享(JDJZY-234)

【商办】上海杨浦区核心地段2000多商办项目推介(YPJZY-234)

【商业】上海杨浦核心地段4500多平稀缺商业项目分享(YPLF-249)

【住宅用地】安徽宣城100亩稀缺商住用地项目分享(NGZL-247)

【花园洋房】上海静安稀缺450平独栋花园洋房分享(JAMJ-248)

【厂房】江苏昆山36亩1w平稀缺厂房分享(KSGH-232)

【商业】上海普陀10000平稀缺商业项目整栋分享(PTJZY-233)

【住宅地块】江苏扬州150亩住宅地块项目分享(YZWW-235)

【住宅】浙江杭州10多亩稀缺住宅项目分享(HZWW-225)

【教育用地】上海青浦100多亩教育用地分享(QPCJW -224)

【商住】浙江海宁100多亩稀缺商住地块项目分享(HNCXJ-229)

【需求】求租上海核心地段4000平以上适合做婚礼会所的场馆(SHHL-228)

【工业用地】上海浦东12亩1.8w多平稀缺工业项目分享(PDWSW-221)

【商住】江苏扬州200多亩稀缺商住用地分享(YZDD-220)

【物流用地】上海金山150多亩物流用地项目分享(JSDX-219)

【工业物流产业园】上海青浦核心板块60多亩工业可做仓储地块分享(QPCZQ-0211)

【工业总部】上海金山15亩2000多平工业总部分享(JSYJB-0886)

【住宅】浙江嘉兴稀缺20幢独栋住宅别墅项目分享(JXSJJ-217)

【产业园】上海金山200多亩104板块工业园区土地分享(JSDQS-141)

【商办楼】上海静安核心地段1w多平稀缺商办楼分享(JALJ-212)

【写字楼】上海黄浦近5000平稀缺办公楼带租约分享(HPWW-210)

【产业园地块】上海青浦地铁站旁110亩产业园净地分享(QPCZQ-148)

【商业】上海闵行核心地段3300多平办公楼层分享(MHXNS-205)

【仓库租赁】上海青浦城旁9w多平新建仓库打包出租分享(QPCZQ-416)

【工业】江苏吴江160亩7w平稀缺工业用地整体分享(QPDX-207)

【厂房】上海浦东20多亩2w多平稀缺厂房整体分享(PDGJZ-206)

【写字楼】上海莘庄4000多平独门独院沿街商办楼出售分享(MHDS-290)

【商业】上海金山1.5w平稀缺商业项目整体分享(JSXM-204)

【需求】求购上海虹桥50亩地或者已建好的大楼分享(HQXY-184)

【商铺】上海黄浦2000多平小商铺低价打包分享(HPJZY-187)

【厂房】上海松江40多亩104板块工业厂房分享(SJCJW-185)

【商办】北京海淀核心地段4300平商办楼层分享(HDGRK-177)

【厂房】上海松江70多亩5w平独门独院厂房104板块分享(SJCJW-181)

【出租】上海浦东1.2w平独门独院商业楼出租分享(PDSTH-169)

【酒店】重庆近7w平繁华地段星级酒店分享(NGDCP-122)

【厂房】上海青浦35亩2.1w平104板块工业厂房分享(QPZY-128)

【收购】收购上海虹桥到昆山独门独院园区厂房(SHWGH-129)

【酒店】上海浦东3.5w多平稀缺酒店出租项目分享(PDHJF-133)

【商业】上海普陀1.8w多平繁华地段商业楼分享(PTYL-131)

【酒店】江苏徐州10多亩五A级风景区酒店用地分享(SZCL-126)

【工业用地】上海虹桥枢纽徐泾镇2个工业厂房20多亩分享(XJZZL-1008)

【住宅用地】江苏常熟近300多亩住宅用地分享(CSDD-1007)

【住宅】山东青岛200亩稀缺住宅用地分享(QDZJJ-086)

【酒店】北京朝阳繁华地段3w多平星级酒店分享(CYDCP-051)

【住宅地块】安徽铜陵繁华地段190多亩住宅地块分享(TLZL-084)

【住宅】陕西西安市区40多亩稀缺住宅项目分享(XACL-083)

【酒店】浙江杭州3w多平度假酒店分享(HZZL-075)

【厂房】上海松江17亩7000多平厂房分享(SJHYP-079)

【工业】上海浦东50亩2w多平工业产业园分享(PDDX-066)

【住宅用地】江苏无锡江阴180亩稀缺住宅用地分享(WXHYP-073)

【住宅用地】江苏南通140亩住宅用地分享(HBHYP-011)

【住宅地块】江苏镇江市160亩稀缺住宅地块分享(ZJZL-566)

【住宅】上海浦东小陆家嘴地段1.3w多平高端住宅分享(PDWW-560)

【商业地块】浙江嘉兴繁华地带280亩商业地块分享(JXYZQ-559)

【酒店】上海黄浦区1万平高端商务酒店分享(WTWW-555)

【商办】上海徐汇繁华地段4w多平商办楼分享(XHZFW-556)

【需求】求购闵行4500-6000平适合做酒店餐饮培训商业物业分享(MHWZJ-551)

土神网招商加盟进行中:土神网是中国专业的大宗地产交易和融资平台,致力于提供大宗地产交易的专业服务。服务囊括大宗土地,物业,如酒店、公寓,写字楼,住宅,商业综合体,工业,仓储,旅游,养老等的交易并购和相关的融资咨询服务。

土神网不是中介,而是大宗地产交易服务商,是开放式服务平台,免费为您发布大宗地产供求信息,免费为您提供一整套大宗地产交易解决方案,欢迎您的加入和一起合作。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房产圈发布,房天下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房天下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进行投诉。对作者发布之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精彩评论(0)

回复还可以输入200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