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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

上海公积金   2016-05-10 16:07

[摘要] 本次执法检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日起至2016年7月为自查自纠阶段,8月至10月为执法抽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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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让更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要求,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决定于4月至10月开展2016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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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执法检查对象为本市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检查以下三类对象:

(一)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单位;

(二)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三)已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但未为职工正常、及时、足额缴存(缴存、不缴、少缴,但不包括因暂时经营困难经申请批准缓交、降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将借助社保缴费单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对未开户、未为所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函告、督促、上门核实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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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执法检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日起至2016年7月为自查自纠阶段,8月至10月为执法抽查阶段。单位应对照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指定地点。发现问题的,还应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并积极落实整改。在执法抽查阶段,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等将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未完成自查、自纠的单位进行上门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市公积金中心还将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重点检查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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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可以按规定在上海公积金网上公开违法单位名单,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央行征信平台提供该单位的违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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