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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退租 出租人能否留置物品?

房地产时报  作者:唐作民 叶英巧  2012-12-07 15:40

[摘要] 承租人A公司与出租人B商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由A公司向B商场承租商铺,租赁期限为5年。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业绩大幅下降,在与B商场就降低租金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A公司终止营业并撤离承租场地,B商场以租约未到期为由,要求A公司继续营业并留置商铺内的物品,由此双方引发争议。

案情:承租人A公司与出租人B商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由A公司向B商场承租商铺,租赁期限为5年。后因A公司经营不善,业绩大幅下降,在与B商场就降低租金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A公司终止营业并撤离承租场地,B商场以租约未到期为由,要求A公司继续营业并留置商铺内的物品,由此双方引发争议。

律师观点: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商铺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相对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履行或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本案中B商场以A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扣押留置了原属于A公司的物品,这种做法没有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一般存在于承揽加工、保管、运输、仓储等合同中。

本案如果A公司拒不缴纳租金,B商场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要求A公司偿付租金的同时,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承租屋内A公司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以便在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后,能将该财物拍卖或抵债,使自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除了采用上述诉讼的方式外,对于此类纠纷,建议在矛盾产生之初,由当事人双方及时沟通,或聘请律师进行协商调解,分析利弊,晓以利害,权衡得失,采用非诉方式解决,此举一则避免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二则也能快速处理,节约时间,化解矛盾,平稳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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