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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配建保障房需与商品房同步配套交付

东方早报   2012-11-03 08:29

[摘要] 今后,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形、风格、色彩应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今后,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形、风格、色彩应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近日,上海市政府厅转发了市房管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上述要求。这一《实施意见》的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配建保障房应集中布局

《实施意见》明确,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市、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根据要求,按规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应集中布局到楼幢或者单元;因客观条件无法集中布局到楼幢或者单元的,应落实到成套住宅;因配建面积较小,无法落实到一套住宅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应配建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定该套住宅的共有产权份额,在上市销售时,收取相应的销售价款。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作为住房保障实物使用的房源,住宅套型设计应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设计规范、导则和技术要求执行。

保障房不得挪作他用

《实施意见》还规定,配建房源与商品住宅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应为同一宗地,不作分割。

配建房源的新建房屋所有权经初始登记后,应予单独发证,并注记配建房源类别等内容。

配建房源的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区(县)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名下。

配建房源建成后,原则上应作为住房保障实物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在3个月内,对房源使用作出具体安排,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源转化资金专账专用

《实施意见》还明确,配建房源作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后所得价款、上市转让后所得价款(以下统称“配建房源转化资金”),应归集到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配建房源转化资金专项用于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用途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造、改造和收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销售供应价格平衡补差及政府回购支出;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资本金追加和运营补贴等。

配建房源转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注明来源,使用应说明理由,所有支出项目需经区(县)政府批准,并接受区(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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