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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政府网   2011-04-06 15:0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现就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契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

二、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个人承受住房权属申报契税所需提交的资料,与申报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所需资料相同的可不重复提交。

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四、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契税申报时限如下:

(一)个人承受住房权属的,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住房信息查询手续。在领取《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时办理契税等纳税申报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办结。对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等按规定无需查询住房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办结有关纳税事宜。

(二)个人承受非居住房屋权属的,以及单位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办结有关纳税事宜。

(三)单位承受房屋、土地权属按规定可以减免契税,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契税减免税申请事宜。其中对契税计税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税申请事宜,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办结。

五、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六、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项有关提交“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标签: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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