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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税局发布细则 当年年底前自行申报缴纳

解放日报  2011-02-01 07:46

[摘要]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昨天发布房产税征收细则的有关公告。公告显示,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昨天发布房产税征收细则的有关公告。公告显示,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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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应纳税居民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 (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这也意味着,倘若某居民应征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10000元。其每年应缴纳房产税额为4200元。若不在当年年底前完成申报缴纳,从次年的1月1日起,每日将多缴纳4200×0.05%=2.1元滞纳金。全年约为766.5元。

而另据记者了解,未缴、少缴、滞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此外,根据公告,应纳税住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对于需要进行减免房产税的市民,公告明确市民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供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等一系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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