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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积金管理中心新规 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1倍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11-05 18:32

[摘要] 自2010年11月8日起,认定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1倍。

关于调整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第066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现对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0年11月8日起,认定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1倍,即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3.50%调整为3.8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05%调整为4.46%。

二、2010年11月8日(含11月8日)以后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0年11月8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其贷款利率按调整前利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附表:

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

金额单位:元

年限
调整前
年利率%
调整后
年利率%
月还款额
总还款额
1
3.50
3.85
到期还清
103850.00
2
3.50
3.85
4335.82
104059.66
3
3.50
3.85
2945.73
106046.30
4
3.50
3.85
2251.20
108057.57
5
3.50
3.85
1834.89
110093.45
6
4.05
4.46
1585.33
114144.11
7
4.05
4.46
1387.92
116585.63
8
4.05
4.46
1240.21
119059.84
9
4.05
4.46
1125.62
121566.65
10
4.05
4.46
1034.22
124105.95
11
4.05
4.46
959.68
126677.63
12
4.05
4.46
897.79
129281.54
13
4.05
4.46
845.63
131917.54
14
4.05
4.46
801.10
134585.48
15
4.05
4.46
762.70
137285.18
16
4.05
4.46
729.25
140016.47
17
4.05
4.46
699.90
142779.15
18
4.05
4.46
673.95
145573.03
19
4.05
4.46
650.87
148397.88
20
4.05
4.46
630.22
151253.49
21
4.05
4.46
611.67
154139.63
22
4.05
4.46
594.91
157056.04
23
4.05
4.46
579.72
160002.49
24
4.05
4.46
565.90
162978.70
25
4.05
4.46
553.28
165984.41
26
4.05
4.46
541.73
169019.33
27
4.05
4.46
531.12
172083.20
28
4.05
4.46
521.36
175175.70
29
4.05
4.46
512.35
178296.54
30
4.05
4.46
504.02
181445.41

相关阅读:四部门通知: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90平以上首付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长期储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差异很大,特别是部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一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并非完全用于自住,不符合《条例》规定,影响住房公积金发挥互助作用和制度公平。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严格将贷款限定于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其基本住房保障作用。为此,《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基础是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按照《条例》规定,职工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也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应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这既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也体现了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主要由贷款额度控制。贷款额度是根据权责对等、支持基本住房需求、资金充分运用、机会均等、流动性合理等原则设定的。额度过低,对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不够,导致闲置资金过多,资金使用率不高;额度过高,则会造成少数收入较高缴存职工占用过多资金,引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短缺,导致其他职工享受不到应享有的政策优惠,资金互助性体现不足,影响制度公平。《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通知》强调,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通知》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57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批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为60万元。

二、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五、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六、关于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首付比例,以组合贷款受理银行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贷款审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情况实施后台监控和随机抽查,若查实违规操作的,将追究贷款受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公积金业务问答一览之公积金缴存

1、如果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怎么办?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职工办理委托转移手续。

2、外省市职工到上海就业,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转到上海?

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到上海继续缴存,具体操作方式应首先由录用单位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入录用单位),然后由外省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电汇形式汇入上海录用单位的账户,最后由录用单位将汇入资金以补缴形式缴入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

4、职工与所在单位签定协保协议后,是否可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协保职工可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根据《封存管理办法》职工签定协保其住房公积金应予以封存,单位将不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协保职工如需缴纳住房公积金,应委托原单位代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全部承担。

5、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公积金?

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业务问答一览之公积金提取

1、职工如何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2、多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职工,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名职工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职工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职工购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在放贷后,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使用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贷款;

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结清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结清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同时职工自结清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4、职工的提取金额有何限制?

职工购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前结清贷款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受以下三项限制;

(1)提取限额不超过产证发证、翻、建、修发生日期和结清日期当月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2)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金额不大于总房款、建修总费用或末次结清金额;

(3)职工所提住房公积金均以提取时帐户实际储存余额按十元整数(保留十元以下含十元)提取。

其他各类销户提取,提取金额为帐户余额与结算利息之和。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什么方式支付?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般不以现金形式给付提取申请人,而采用划转入以提取申请人名义开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对于少数类型提取,如购买公有住房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等提取类型,采用帐户之间直接划转的方式。

6、上海户口人员在外地购房(已付清房款),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


如果购买的是外地产权房,那么公积金帐户余额自房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6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

具体提取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 先开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如果个人公积金账号在单位里由单位里开提取证明。

如果个人公积金账号在"封存办"的由任意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开提取证明。

(2) 提取证明开好携带以下材料去任意区的建行支行取款。

需要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户口本,(如代办一定要是配偶或直系血亲,需带本人六份材料另加代办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果有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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